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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李明峻 st1\00003a*{}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哪個國家的賠償法--<北社評論>李明峻(作者為北社社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o3.htm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二十多名中國遊客失蹤傷亡。法務部官員接 受訪問時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房地產v,該條例及國家 賠償法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之後,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律師也在聯合報投書表示同樣看法。這兩位官方或總統親信 的意見,當然某種程度已透露了馬政府對此事的基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來自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 永慶房屋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如果中華民國果真包括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話,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是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違憲條文,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是違憲法律, 因為同一國家中之國民不得因其居住地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謂的「…得以法律為特別 東森房屋之規定」,就是容許差別待遇。但至今為止,並未 有任何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違憲的有效解釋,也沒有人根本上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合憲性,由此可反推,依據我國現行的憲法及法律秩序,對台灣地 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予以差別待遇才是合憲合法,而採取一視同仁的待遇反而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此乃一不言而喻之事實,按中國人於台灣 境內既無依法令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給付生育 台灣房屋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及要求加入全民健保等社會福利之國民權利,亦無須依法負納稅及 服兵役等國民之應盡義務等,凡此種種皆足以證明其自始於我國法律體系中,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從而也不可能於適用「國家賠償法」時,突然又具備中 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是故,無論是律師、法務部、陸委會官員和紅十字會陳長文會長的說法,若不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即是對「國家賠償法」及「兩岸人民關係 看房子條 例」的刻意曲解。 ◎論大陸地區人士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崇德阿春2010/11/04 http://www.1949er.org/chat/index.php3?read+1288835466 這個問題其實沒什麼好論的,因為我實在找不到大陸地區人士可以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只有在國賠法第15條,外國人可以在對等原則下,適用台灣的國賠法。 問 題就來了,有一位法學素養深厚的網友駁斥我說『...依中華民國憲法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阿春沒唸過法 新成屋 律系,沒太多的法學素養,不過畢竟也識字,我實在找不到「大陸地區人民視同中華民國人」的條文,“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跟“大陸地區人民視同中華民國 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不同的。 知道為什麼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為法律名稱嗎?用地區來取代國家名稱,就是避開了“國 家”的認定,既然避開了“國家”的認定,自然就沒有“國籍”歸屬的依據,結果很好笑,許多人引用法務部解釋『...法務部官員昨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規定意旨,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 廬山住宿民國人民...』,如果法務部真的解釋了算,大家照辦就好了,哪會有什麼爭議?結果現在爭議滿天飛,到底中國人 適不適用,還是各說各話,法務部畢竟不是立法機關,也不是法律解釋的機關,依現在的爭議來看,顯然法務部的解釋是沒有立場的。 而認定中國地 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根據,只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謂的“立法意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就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 之。所謂法律定之,當然就是白紙黑字的明定,不能僅用立法意旨來衍生推定或是反向解釋,也就是說要『中國地 廬山飯店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之類的文字見諸於法律 條文才能算數,否則都只能算是法律的意旨推定。 作為一個國家的國民,有應享受的權利,當然也有應該盡的義務,法律上絕不會有只享受權利而不 盡義務的狀況,如果照法務部的解釋,大陸人民視同中華民國人民,而兵役法及稅捐稽征法也沒有排除“大陸人士服兵役與納稅的義務”,結果我們為什麼不發兵單 稅單給大陸人士,在享受國賠法權利的時候,突然他們都變成中華民國人了?雖然這種權利有點哀傷,但畢竟還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最可笑的還在 後頭,『吳敦義指出,雖然依照「兩岸關係 廬山溫泉條例」,陸客並未排除在國賠法適用範圍之外,但還必須兼顧對等原則…』,但是國賠法只有17條,從頭看到尾,只有 外國人才適用所謂的“對等原則”,既然都是同一國人了,哪來什麼對等?吳揆竟然會認為陸客應該要適用外國人才能適用的“對等原則”,這種講法有幾個人聽得 懂啊? 真要適用也成,國賠法有國賠法的要件,蘇花公路是台九線,管轄單位是公路總局,是中央單位,先請陸客承認台灣的中央政府,再依規定申請,這樣總不為過吧!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花蓮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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