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戴春寧伙同他人貪污巨額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6月6日人民網)
  又一個貪官落馬,這在當前反腐戰果纍纍的形勢下,已經算得上多大的新聞,但從相關輿論反響來看,似乎發現了其中的“亮點”。因為,此前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涉不正當男女關係時曾多次使用“作風腐化”、“道德敗壞”等詞,“通姦”一詞很少用在處理幹部上。但這次對戴春寧卻用了“與他人通姦”。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田禾表示,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這是不是意味著,中紀委用“通姦”進一步把“作風腐化”、“道德敗壞”等詞具體化,從而說明在查處的尺度上更緊了?於是,引發輿論“說明啥”的評論。
  一種理所當然的觀點是,這是中紀委加大了反腐力度,對黨員幹部提高了紀律要求。當然,確實可以這麼說——不屬於犯罪的通姦,對黨員幹部來說,照樣要受到嚴厲懲處。但筆者卻不以為然。所謂通姦,一般的理解是,區別於強姦的、兩廂情願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現代漢語詞典》中的釋義為:沒有夫妻關係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雙方已婚)發生性行為。後者只是省略了“雙方自願”這個“潛臺詞”。那麼,對於官員違紀涉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表現特征肯定是“通姦”。
  有關非法性行為,要麼是強姦,要麼是通姦,這涉及罪與非罪。為何說“通姦”是官員涉性腐敗的表現特征?因為,強姦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肉體上的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如果把其中的“意願”狹義為“願不願意”,那麼,人類對於實施性行為,願意或不願意,受著生理以外的很多因素支配。或許生理上不願意,但為了某種物質利益卻十分願意,最典型的是賣淫。從這個意義上說,大多屬於權色交易的官員涉性腐敗,是不大可能出現違背被害人意願的強姦的,這種“兩情相悅”,一方是是生理上的愉悅,另一方是物質利益帶來的極大心理滿足。因此,“二奶”“情婦”翻臉,不大會是性生活不協調,而是利益上的不滿足。
  那麼,中紀委用“通姦”通報官員違紀,不一定必然意味著有關反腐尺度上的鬆緊,而應該屬於定性上的嚴謹和規範。況且,對於落馬貪官,有些看上去“死在石榴裙下”,但最終的定罪,都無法按“作風腐化”、“道德敗壞”等,在法律上找到量刑標準。也就是說,不正當男女關係,在落馬貪官的整個犯罪情節中,只是一道“花邊”。在貪上億金額都可以免死的量刑尺度下,“作風腐化”、“道德敗壞”能占幾年刑期?完全沒有必要在這上面“精打細算”。
  因此,在類似“中紀委用‘通姦’通報官員違紀說明啥”的視點中,是不是有點一直被作為評論標題的“過度解讀”?其實很簡單,對非法性行為,以法律概念論之,罪與非罪,就是強姦和通姦的區別。權色交易下的官員不正當男女關係,本來就臭味相投,這就十分符合“通姦”的表現特征。而“作風腐化”、“道德敗壞”等詞,倒更適合法律概念以外的輿論譴責。
  文/知風  (原標題:“通姦”只是官員涉性腐敗的表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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